一、项目编号:lnzt-2023-22(招标文件编号:lnzt-2023-22)
******法院无纸化扫描人员外包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12-甲13号
中标(成交)金额:43.******(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1 | ******有限公司 | ******法院无纸化扫描人员外包服务项目 | 案件材料登记、核对、整理、电子化,卷宗档案的整理、归档等工作,上述工作均要确保档案及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 ★(1)项目组成员必须包括项目经理、扫描服务人员、集中送达服务人员、一键归档服务人员等;驻现场人员不少于 4 人,项目经理 1人(可以不驻点),驻场人员需服从甲方管理; ★ (2) 项目组服务人员******法院中需要服务岗位的业务流程。 (3) 保******法院的保密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保密法律规定,遵守《保密协议》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 2) 随案电子卷宗服务工作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场所内进行,确保场所正常秩序和安全。不得遗失、损坏卷宗,如有违法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或依据约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如需更换、增加工作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向甲方提供拟加入人员的资料,取得甲方签字同意后方可更换或者增加人手。对离开本项目实施岗位的人员,乙方需在人员离岗后一周内,在甲方保存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备案表格中标注离岗日期; 4)除钥匙及眼镜等外,乙方工作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手袋、提包、钱包、磁盘 (含 U 盘、软盘、硬盘等)、刻录光盘、手机、MP3、MP4、报刊、纸张及其他随身物品带入数字化处理工作室,也不得将工作室的物品擅自带出工作室外; 5)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离线的档案图像和档案目录数据; 6)乙方工作人员剔除同一案卷内的重复文件必须经甲方有关人员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7)数字化处理工作室内的废纸必须集中放置,乙方每星期清理废纸不能超过一次,清理时要有专人对纸张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中没有夹带任何档案文件后才能清出工作室; 8)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向外人泄露档案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时间进度要求:本项目要求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资源配备及开展服务工作。服务开始后,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时间为 10个工作日。试运行之前应完成的工作如下: 1) 完成所有服务人员服务流程培训及上岗; 2)完成系统功能调试工作; (5) 服务要求: 1)上班时间:按照院方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乙方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做好考勤登记,确保员工准时上班。 2) 乙方工作人员若有违反甲方规定或工作质量出现问题的,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人员并收回相关出入甲方场所证件。 ★3) 提供每天 24 小时的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为甲方提供电话、传真、现场多种方式技术支持服务,全方位响应需求。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 1、立案材料电子化 1.直接窗口立案。窗口接收当事人递交的起诉立案材料的登记、核对,整理,扫描工作;扫描后提交智能编目,生成材料二维码,同时将立案起诉材料及材料二维码提交立案登记人员。 2.通过互联网环境立案。立案庭将收集整理完的起诉立案材料通过云柜或线下交予材料收发员,由材料收发员进行分发,完成纸质材料电子化服务。 2、补充材料电子化 1.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通过 EMS 邮寄补充材料,业务庭通过云柜或线下交予材料收发员,材料收发员进行分发电子化工作,电子化后提交集中式智能编目,生成材料明细清单。电子化的材料经法官审核确认后归入电子卷宗,纸质材料经材料收发管理员存入云柜。 2.在庭审中,依托电子卷宗展示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当事人当庭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或签字笔录等,开庭结束后可以由书记员通过云柜流转或直接提交给材料收发人员,经分发扫描后,纸质材料经材料收发管理员存入云柜。 3、一键归档 (1) 案件归档前,书记员需整理电子卷宗,形成档案整理卷,确认无误后提交归档。 (2) 归档岗位收到书记******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等),合并卷宗。 (3) 依据书记员提交的档案整理卷,进行核对纸质卷宗材料 (4) 审核归档。卷宗装订后提交档案室审核确认,并提交归档。 (5) 含整理档案卷、档案装订服务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吕静、董萍、李文玲、王革华、郝立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计价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法院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金牛山大街西60号
联系方式:于先生******8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地 址:营口市站前区建设街135号(老客运站)
联系方式:杨明月04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明月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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