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旅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有限公司
地 址:营口市站前区体育场南街11-甲46、47号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 营 范 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 韩佳锡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2024年 8月 13 日至2024年 8月 22 日(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居民住宅楼(或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 话:******
受理单位: 营口市站前区行政审批局
******服务中心1楼22窗口
2024年 8月 13日
******有限公司
地 址:营口市站前区体育场南街11-甲46、47号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 营 范 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 韩佳锡
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对公示对象存在以下问题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申请的,须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公示时限:2024年 8月 13 日至2024年 8月 22 日(拾天)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居民住宅楼(或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电 话:******
受理单位: 营口市站前区行政审批局
******服务中心1楼22窗口
2024年 8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