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机电设备采购平台!
首页 > 水利水电 > >

大石桥市大旱河腰屯至南楼中学段、金龙小区(供热公司)至前砬山 段治理工程-变更公示

大石桥市大旱河腰屯至南楼中学段、金龙小区(供热公司)至前砬山 段治理工程-变更公示

  • 收藏
  • 打印
  • 字小
  • 字大+
信息时间:
2025-02-08
招标文件下载
我要报名
 
******中学段、金龙小区(供热公司)至前砬山 段治理工程



 

 

辽宁省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电子招标)

 

 

 

 

 

 

 

 

 

 

 

 

 

 

辽宁省水利厅

20245



使用说明

一、《辽宁省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改委令第56号)、《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发改委令第20号)等编制。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改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规定的各类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其他项目可参照使用。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第一章的内容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该公告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应全文引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投标人须知附件”所提供的格式文件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评标办法正文”应全文引用。“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近一步补充、明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正文之外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应作为评标的根据。

“评标办法附件”中应列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所提供的格式文件供招标人参考使用。

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相抵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原则。

八、《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分别编印了两种格式,招标人可选择使用。但应注意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招标图纸)”相衔接。

九、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提出了图纸有关要求,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参考本章要求编绘,但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相衔接

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供参考,招标人可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应注意与“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相衔接。“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其它内容。如果必须采用应填加“参照或相当于×××技术标准”字样。“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有关竣工验收(验收)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时,以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采用的有关条款为准。

十一、投标文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未给出格式部分,投标人可自行拟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中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不超过除另有约定外均包含本数。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内规定的时间均指北京时间”。

四、《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内规定的签章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招标)》,202451日起执行

 


 

 

******中学段、金龙小区(供热公司)至前砬山段治理工程(项目名称)******中学段、金龙小区(供热公司)至前砬山段治理工程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LNJYGC************1  

 

 

 

 

 

 

招标人: ******事务中心 (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 ******有限公司 (盖CA数字证书章)

 2025   02  08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投标人入库须知

5.招标文件的获取及修改、澄清答疑发布

6.投标文件递交

7.评标办法

8.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9.发布公告的媒介

10.行政监督

11.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投标

5.开标

6.评标

7.合同授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纪律和监督

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附件四:开标记录表

附件五:定标决定

附件六:中标通知书

附件七: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2.评审标准

3.评标程序

附件1: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附件2:投标文件澄清函

附件3:否决投标条款

附表4:评分标准格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2.发包人义务

3.监理人

4.承包人

5.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8.测量放线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进度计划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2.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4.试验和检验

15.变更

16.价格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8.竣工验收(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保险

21.不可抗力

22.违约

23.索赔

24.争议的解决

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2.发包人义务

3.监理人

4.承包人

5.材料和工程设备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8.测量放线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2.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4.试验和检验

15.变更

16.价格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8.竣工验收(验收)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保险

24.争议的解决

3节  合同附件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2.投标报价说明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

1.招标图纸目录

2.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在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投标保证金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其他材料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中学段、金龙小区(供热公司)至前砬山段治理工程(项目名称)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学段、金龙小区(供热公司)至前砬山段治理工程(项目名称)已由营口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中学段、金龙小区(供热公司)至前砬山段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 营行审【2024161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80%20% 招标人为 ******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为 ******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规模******中学,治理河长约4km;第二段上游起始于金龙小区(供热公司),下游终止于前砬山村,治理河长约3km。具体建设内容为:加固堤防长5.165千米,建设堤顶路3.097千米。新建护岸工程总长度5.605千米,其中左岸2处,长度2.799千米,右岸2处,长度2.806千米。对治理范围内河道进行平整,长度6.56千米 

2.2建设地点: 营口市大石桥市 

2.3招标范围 ******中学,治理河长约4km;第二段上游起始于金龙小区(供热公司),下游终止于前砬山村,治理河长约3km。具体建设内容为:加固堤防长度5.165千米,建设堤顶路3.097千米。新建护岸工程总长度5.605千米,其中左岸2处,长度2.799千米,右岸2处,长度2.806千米。对治理范围内河道进行平整,长度6.56千米 

2.4标段划分:不分标段

2.5质量要求: 合格 

2.6计划工期:20250320开工至20251220竣工,计划工期 275 天。

2.7投标保证金 10  万元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1具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能力

2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

3.2主要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是注册在本投标单位的 水利水电工程 专业  二级及以上  建造师,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为本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无在建项目

2)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水利行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为本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无在建项目。

3)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为本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无在建项目

3.3信誉要求:

1)投标人应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对于省内企业应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对于外省企业应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在“信息申报入口”栏完整填报“外省信息”。

2)凡被“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用辽宁”、“信用中国”列入失信黑名单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告禁止参与投标的市场主体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3.4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5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否决投标处理。

3.6其他: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4.投标人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水利工程电子投标活动的投标人未进入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数据库的,请登陆“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公共资源一网交易登陆入口—水利工程交易系统—交易主体注册”,主体数据库信息录入操作方法详见《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数据库信息录入操作手册》( 操作手册下载网站:******/slt/zxpd/tzgg/************876/index.shtml)”,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数据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其他交易平台项目按照各交易平台的要求执行。

5.招标文件的获取及修改、澄清答疑发布

5.1请有意参加的投标人自 2025 020817 00分至202502 141700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网址:******/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招标资料

5.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修改、澄清答疑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网址:******/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 )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6.投标文件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50310 09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网址: ******/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递交,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6.3开标时间:2025 03  10  09  30 

6.4开标方式不见面开标。

6.5开标说明:投标人请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登录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 (网址:******/BidOpeningHall/bidhall/dqliaoning/login.html )进行远程在线解密。

6.6其他: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的形式,解密时限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30分钟内(因开标系统发生不可抗力产生延误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将延长相应的解密时长,其他原因不予延长解密时间),登录交易系统进入所投开标项目,使用CA数字证书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招标人不再接收。如果投标人对开标及CA锁解密过程有异议,请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对开标及CA锁解密过程无异议,后续不予受理对开标及CA锁解密过程提出的异议和投诉。

7.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估法 

8.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8.1本项目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国家规定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10.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行政监督部门为 ******改革局 ,办公电话****** 

11.联系方式

1)招标人:******事务中心

地址:******水利局三楼西侧

联系人:管先生

电话: ******

电子邮件:******

2)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35号假日国际大厦A2110

联系人:吴冬梅

电话:******

电子邮件:******

3)异议处理联系人:吴冬梅

联系方式: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称:******事务中心

   址:******水利局三楼西侧

人:管先生

   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称:******有限公司

   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35号假日国际大厦A2110

人:吴冬梅

   话:******

   ******

1.1.4

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项目名称******中学段、金龙小区(供热公司)至前砬山段治理工程

标段名称******中学段、金龙小区(供热公司)至前砬山段治理工程

1.1.5

建设地点

营口市大石桥市

1.1.6

现场管理机构

******事务中心

1.1.7

设计人

******有限公司大石桥分公司

1.1.8

监理人

/

1.1.9

代建机构

/

1.2.1

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资金

1.2.2

出资比例

80%2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中学,治理河长约4km;第二段上游起始于金龙小区(供热公司),下游终止于前砬山村,治理河长约3km。具体建设内容为:加固堤防长度5.165千米,建设堤顶路3.097千米。新建护岸工程总长度5.605千米,其中左岸2处,长度2.799千米,右岸2处,长度2.806千米。对治理范围内河道进行平整,长度6.56千米(详见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275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5  03  20 

计划完工日期:2025  12  20 

其他:本项目工期为计划工期,具体以实际开竣工日期为准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 ,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财务要求:             /                  

3业绩要求:             /                  

4信誉要求:

1)投标人应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对于省内企业应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对于外省企业应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在“信息申报入口”栏完整填报“外省信息”。

2)凡被“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信用辽宁”、“信用中国”列入失信黑名单和“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告禁止参与投标的市场主体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5)主要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应是注册在本投标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本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无在建项目。

2)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水利行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为本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无在建项目。

3)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为本投标单位正式员工,无在建项目。

6其他要求: 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9

踏勘现场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不召开

1.10.3

投标截止时间

  2025  03  1009 30   

1.11

分包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不允许

1.12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偏离允许幅度及其处理方法: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工程量清单、答疑文件、补充文件等招标人开标前发出的所有有关本项目的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问形式

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

形式书面或网上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网上发布: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网址:******/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

投标人未留意该澄清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网上发布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网址:******/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

投标人未留意该修改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2.3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最迟于开标前三日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网址:******/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上公布,投标人自行网上下载。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均按废标处理。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 90 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 要求

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 电汇、? 保函、□支票、□其他:        

3.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100000 

1)电汇、支票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账户。

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

******银行:******银行沈阳建设大路支行

账户名称:******有限公司

   号:************6

递交方式:

1.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1.1采用电汇或支票方式缴纳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企业基本户缴纳至以下账户,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缴纳信息和上传缴纳凭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

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名称,标段,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银行汇款凭证制作为电子图片,附加在“投标文件格式”指定位置。作为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代理机构不再对投标保证金开具收据。

1.2******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开标现场递交)将保函原件正本递交给代理公司备查,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将被拒绝。保函需制作为电子图片,附加在“投标文件格式”指定位置。投标人提供的保函需注明所投标项目、标段名称,否则,由此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保函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或长于投标有效期。

1.3采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具完成,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缴纳信息和上传担保文书、保函财务费用支付凭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并提供查询平台网址,如验证未通过则视为投标保函未提交。

1.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准确填写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缴纳凭证等证明材料,否则由此造成的不一致或错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说明:上述规定可根据各交易中心具体规定编写

3.4.4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详见投标人须知第3.4.4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时间要求

 3 年( 2021 年至 2023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时间要求

  3 年(指2022 1 1日至20241231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3 年(指2022  1 1日至 2024 12 31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3.7.3

投标文件签章要求

1)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签章。

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由联合体各方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签章。投标文件中要求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的地方,由联合体牵头人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签章即可。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皮应由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4其他:            /                 

4.2.2

投标文件的递交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 (网址:******/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

4.3.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开标时 2025  03  10 09 30 

2)开标方式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地点名称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

(网址:******/BidOpeningHall/bidhall/dqliaoning/login.html

1)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时间为发出解密指令后( 30 )分钟内完成。

2)电子投标开标解密时,必须使用生成投标文件时的CA数字证书进行解密,因无法解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其他: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招标人不再接收。如果投标人对开标及CA锁解密过程有异议,请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对开标及CA锁解密过程无异议,后续不予受理对开标及CA锁解密过程提出的异议和投诉

5.2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3)设置解密时间;

4)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

5)导入投标文件;

6)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7)投标人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

8系统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清单项、评标基准价下浮系数(如有)

9)开标结束。

(说明:上述流程可根据各交易平台具体操作流程编写)

5.3

特殊情况处置

1如遇断网、断电、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招标人应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延长解密时间。

3)其他原因,按以下原则处理:

a、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递交,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b、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c、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4)其他:                            

6.1.1

******委员会的组建

******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5 人;(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辽宁省综合评标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3  个(不超过3个)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示期限:    3   (不少于3)

7.1.1

评标结果异议提出形式

形式 书面 提出。

7.4

******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 

7.3.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电汇、保函等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款的5%  

□不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类似施工项目业绩

 水利工程类似的 项目。

要求业绩证明资料: 以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数据库业绩信息为准

时间要求:20220101日至20241231

10.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电子清标说明:

1******委员会评审的参考。

2          /            

10.3

招标代理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的0.7%计取

支付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支付形式: 电汇、转账

支付时间:中标通知书下达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其他要求:招标代理费计入投标报价中,不单独列项

10.4

暗标

综合评估法时,施工组织设计部分采用“暗标”评审。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暗标要求编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10.5

信用记录

根据投标人须知1.4的信用要求,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7天内的查询结果截图。

10.6

监督

监督部门名称:******改革局

电话:******0417-******

其他

1.农民工工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农民工管理。中标人在******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制。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先签合同后进场, 工资月结月清。施工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台账,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

投标人必须填写“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自拟)”,并且放至投标所需其他材料中,如未填写按废标处理。

2、合同形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增量或减量最终均已审核认定为准)

3、付款方式:完成本项目工程量的 50%时,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已完产值80%的工程款,验收合格并经财政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支付工程款不计利息),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结清。(返还时不计利息),质保期1年。

4、中标单位须向招标代理公司另行提交纸质版投标文件14副,纸质投标文件必须与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因其不一致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纸质投标文件合订装订,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17******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8)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形式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人员和设备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须留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款所列网站发布的澄清通知,在浏览澄清通知后,投标人自行下载该澄清文件。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的修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上发布。该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须留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1款所列网站发布的修改通知,在浏览修改通知后,投标人自行下载该修改文件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投标协议;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8)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扫描件、资质证书副本的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等材料

3.5.2 近年财务状况******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项要求制作,并按投标人须知表3.7.3项要求使用带有电子印章的CA数字证书进行签章。

4.1.2未按要求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的投标文件并使用带有电子印章的CA数字证书进行签章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无法接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生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3.2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进行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5.2 开标程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

5.3 特殊情况处置

特殊情况处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委员会

6.1.1************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如果评标报告审查无异常,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7.1.1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评标结果异议提出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1.3定标

******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3 履约保证金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

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总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附件四: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                     

 

序号

投标人

投标保证金(元)

投标报价(元)

质量要求

工期

投标人确认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唱标人:              监标人:            

 


附件五:定标决定

 

定标决定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本项目于        日在    (评标地点)    ******委员会的推荐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招标人名称)    确定本项目(标段)中标人为:   (中标人名称)   ,中标金额为:           

特此决定。

 

 

招标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附件六: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工程类)

 

                                                                                             编号:                     

 

你方于      所递交的           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请你单位派代表持本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在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到                      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工程概况及中标内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工程性质


资金来源


建设地址


中标内容


计划工期


总工期(日历天)


资质等级


质量标准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及编号


中标金额(大写)

大写:

小写:

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签章)

     

招标代理(盖章)

法定代表(签章)

     

监管部门(盖章)

经办人(签章)

   

                 


附件七: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如有)

 

                                 编号: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委员会对满足招

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

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

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资质等级高的优先;资质等

级相同的以信用等级高的优先;若信用等级也相

******委员会研究确定。

信用等级以《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综合信用

信息表》为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文件的签章

投标文件的签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技术负责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函中是否承诺)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范围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计划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最高投标限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款规定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提供有效的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施工组织设计  25  

2项目管理机构  5  

3)投标报价:  60  

4)其他评分因素  1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1)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根据投标人(不包括已经不参加详细评审的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当投标人为 7 家以上(含 7 家)时,去掉 1 个最高价,去掉 1 个最低价,计算其余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家数不多于 6 家(含 6  家)时,计算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2.2.4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25分)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

2分)

① 施工总体布置合理,图示清晰,满足施工条件要求得0-1分。

② 施工现场布置符合文明、安全工地标准,材料的堆放、加工场地、现场临时办公地点、生活设施位置满足施工需要0-1分

施工方法与施工工艺

2分)

① 施工方法全面、先进、可靠、针对性强得0-1分。

② 施工强度、工序安排科学、合理得0-1 分。

 

 

施工重点、难点及应对措施(2分)

① 施工重点把握准确、全面、解决措施可靠得0-1分。

② 施工难点把握准确、全面、解决措施可靠得0-1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2分)

① 质量管理体系完整、科学得0-1分。

② 质量保证措施完善、合理、针对性强得0-1分。

 

 

工程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2分)

①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各关键节点设置合理、衔接得当得0-1分。

② 保证工期的措施科学,控制性项目安排得当,工程进度保证措施可靠得0-1分。

 

安全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2分)

① 安全管理体系完整、科学得0-1分。

② 安全保证措施完善、可靠、针对性强得0-1分。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保障措施

2分)

①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科学、合理,措施(包括防尘、降噪等)完善、可靠、针对性强得0-1分。

② 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健全、科学、合理,措施完善、可靠、针对性强得0-1分。

 

资源配备计划-现场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劳动力配置计划及保障措施

2分)

①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设置和劳动力配置计划科学、技术工人持证上岗、完全满足施工要求得(0-1分)

② 保障措施得力、可靠得0-1分。

 

资源配备计划-施工设备和仪器等施工资源配备及保障措施(2分)

① 施工设备和仪器等施工资源配备完善、充足、精良、完好得0-1分。

② 保障措施针对性强、可靠、完备得0-1分。

 

 

材料投入计划2分)

① 材料投入计划完善、安排合理、供应及时得0-1

② 有周转和非周转材料投入计划及保证措施0-1分。

 

 

工程保修措施(2分)

① 方案全面、细致、科学得0-1分。

② 措施针对性强,招标人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得0-1分。

 

施工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及保障措施(2分)

① 档案管理人员配备完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整、规范,满足归档要求得0-1分。

② 保障措施针对性强、可靠、完备得0-1分。

应急预案(1分)

应急预案编制完整、可操作性强0-1(包括人员组织、设备资源、信息通信等

2.2.4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5分)

项目经理职称2分)

项目经理具有中级(含)以上水利专业职称得2分,其他不得分。

其他主要人员3分)

项目管理机构构成中,除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需配齐施工、质检、安全、材料、资料、造价岗位人员得3分,每少一种扣0.5分,扣完为止。注:每岗位专业须与本项目相匹配,需提供有效岗位证及社会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60分)

报价得分

60分)

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 60 分;

1)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 %的减 0.3 分,最多减 60 分;

2)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的(加)减 0.2 分,最多(加)减 60 分。

不足 1%时按内插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位四舍五入。分值扣完为止

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B=F-(|D1-D|/D)×100×E

式中:D=评标基准价;

D1=投标价格(即有效投标单位报价);

F=投标价所占分值,即F=60

B=投标报价得分(当B<0时,B=0);

E=减分系数,投标价格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

分点应扣除 0.3 分,即 E=0.3,投标价格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应扣除 0.2 分,即 E=0.2

(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2.2.44

其他评分标准

10分)

信用等级(2分)

评标时按照投标人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开的信用等级计算得分,AAA级得2AA级得1.5A级得1.2B级得0.8CD及无信用等级0.5分。

信用动态(3分)

按照开标时投标人提交的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打印的《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综合信用信息表》中显示的信用动态得分率乘以3进行赋分

注:目前因“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综合信用

信息表”不能打印,投标单位需将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中“市场主体信用动态扣分表”名单截图附后。

安全生产标准化(2分)

提供由水利部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评标时按照投标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计算得分,一级达标企业得2,二级达标企业得1.5,三级达标企业得1,未达标的企业得0.5

企业业绩(3分)

3 年(2022 1 1 日至 2024 12 31 日)每完成一项类似水利工程项目业绩得 1 分,最多得 3 分。

注:

1.业绩评审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完工

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为准,上述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如提供完工证书,时间以完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如提供竣工验收证书,时间则以竣工验收鉴定书为准。

3.业绩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需附网站查询截图)。

 


1.评标方法

******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委员会可以******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

3.4.2 ******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1: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                  时(北京时间)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发送至               (电子邮箱)。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               时(北京时间)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附件2:投标文件澄清函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项目名称)              ******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3:否决投标条款

否决投标条款

本附件集中列明的否决投标条款,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条款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招标人可视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否决条款,但应集中载明

1.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3不同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投标行为中存在使用同一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软硬件设备投标的(如MAC地址、投标文件制作特征码、投标文件唯一特征码、造价锁号等)

4、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5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

6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8未按招标文件暗标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的(如有)

9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0******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1.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2******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附表4:评分标准格式

评分标准格式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赋分

































































































…….




注:本评分标准供招标人参考。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工程预付款

完成工作量付款

质量保证金扣留

材料款扣除

预付款扣还

其它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13.8.4 ******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n×Ftn/F0n)-1]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法院提起诉讼。


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2.2 发包人:   ******事务中心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 监理人:  (填入监理人的名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年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发包人、监理人指定地点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详见招标图纸  

2.2.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2.8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以下示例供参考)

1)按第 4.5 款、第 4.6 款及第 6.1 款约定,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进场的主要设备的变化;

2)按第 11.3 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 12.3 款约定,暂停施工指示;

4)按第 12.4 款约定,批准复工;

5)按第 15 条约定,做出变更指示或批准变更;

6)根据本合同,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条件。承包人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设备、设施、材料费用除外)包含在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 其它义务

1******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或造成财产损失。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上述潜在的风险因素,并承担为解决上述问题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负责处理与地方各级组织(乡镇、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及个人因环境因素引起的各种纠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自行勘察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场地的地下障碍物的探测和调查。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场地的地下障碍物的探测和调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在工程验收时按档案管理规定一并移交给发包人存档。

4)承包人应保证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施工设备按期进场。

5)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布设的管理设施负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并提供施工方便。

6)承包人应当为发包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不得以此为由索取额外费用和工期。

4.3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5 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5 万元。

工地现场建立考勤制度,项目经理工地出勤天数每月不得低于21天,每少1天应向发包人缴纳2000/天的违约金。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5 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3万元。

工地现场建立考勤制度,技术负责人工地出勤天数每月不得低于21天,每少1天应向发包人缴纳2000/天的违约金。

4.6.6 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施工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试验室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违约金2万元/人。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为保证本款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并服从发包人资金监管,包括发包人核查及延伸审计项目部等资金使用情况。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但不包括气候条件造成的施工受阻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 补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同时满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并向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资料。因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质量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1.5补充: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完成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采购合同的签订。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设施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施工用地范围内,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超出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用地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计划移交日期

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并取得进入施工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含村村通工程)、田间作业道等各级道路的通行权,同时负责办理各级路口使用手续和除发包人负责办理的有关项目以外的道路施工许可,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承包人应负责办理所使用的乡村道路的通行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开路口等),应负责协调、维护、加固本合同工程使用的公共道路,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8.1.3补充: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按规划和设计的要求,满足合格质量的需要。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水文观测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各类地下设施和邻近建筑受到损坏或影响的,其赔偿或补偿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其中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3 治安保卫

9.3.1 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按发包人工地统一管理要求封闭施工场地、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9.5 事故处理

9.5.4 施工过程中******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9.5.5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配合。其他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7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创建文明工地的措施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100 mm的雨日超过 3 天;

2)风速大于 20.8 m/s 9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5 的高温连续超过  5  天;

4)日气温低于  -37  的严寒连续超过  5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100%)

11.6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工程质量

13.7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        ;优良标准为: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13.8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     %,关键项目:         ,单价调整方式: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15.8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本合同执行期间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价格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及其来源: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期后,除考虑税金的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外,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均不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2预付款

17.2.1 预付款:本工程不支付任何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分     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三次预付款……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时全部扣清。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付款方式:完成本项目工程量的50%时,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已完产值80%的工程款,验收合格并经财政结算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支付工程款不计利息),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结清。(返还时不计利息),质保期1年

17.4质量保证金

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8  份。

17.7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按发包人实际需要和要求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 符合设计要求、合同要求和相关规范 ,验收程序为: 按现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 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专项验收

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档案验收

18.7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18.9试运行

18.9.1试运行的组织:        ;费用承担: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自颁发工程完工证书之日起算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投保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                  

20.5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承包人负责投保施工设备险,承包人不需要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办理保险。无论承包人是否保险都不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工程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 

保险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以及保险生效的证明材料,并通知监理人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双方均自行负责。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包括因重大政治活动等政府指令的原因引起的停止施工。水灾指超过 50 年一遇标准的洪水。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的违约情形补充:

8)承包人在施工中粗制滥造、弄虚作假;

9)严重违反规程和设计要求的施工行为;

10)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伪造施工记录;

1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工程保密规定的;

1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工程安全规定的。

24.争议的解决

21.1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委员会 

查看项目详细信息

版权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机电设备采购平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机电设备采购平台,转载请必须注明机机电设备采购平台,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分享到朋友圈
一天内免费查看信息来源站点

分享成功后点击跳转

注册使用者、商机更精准
姓名:*
手机号:*
验证码:* 发送验证码 已发送(60s)
机构名称:
职位:
供应产品:
评标专家会员
商机会员
供采通会员

切换到支付宝支付

抱歉,您当前会员等级权限不够!

此功能只对更高等级会员开放,立即提升会员等级!享受更多权益及功能

请扫码添加客服微信或拨打客服热线 0571-28951270 提升会员等级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关注App
关注App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
返回顶部